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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批药暂停销售柴胡氯霉素滴眼液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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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药监局发文,一批药品暂停销售并召回,涉氯霉素滴眼液、柴胡、壮骨麝香止痛膏......

15批次药品不合格,暂停销售

7月19日,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,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7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,14家企业生产的1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。

公告显示,此批不符合规定药品包含以下药品:喷昔洛韦乳膏、氯霉素滴眼液、脑灵素胶囊、心脑欣片、壮骨麝香止痛膏、苍术、柴胡、柴胡(北柴胡)、柴胡(醋柴胡)、柴胡(根)。详细信息如图:

对上面不符合规定药品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,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。

另外,通知还要求,相关部门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,对上面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,并公开查处结果。

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相关规定,生产、销售假药的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;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,按十万元计算。

生产、销售劣药的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;违法生产、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,按十万元计算,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按一万元计算。

综上所述,如果该批次涉及企业以“生产、销售假药”被查处,罚款至少万;以“生产、销售劣药”被查,罚款10万起步。

多地公布“生产销售假劣药”案例

值得注意的是,近期多地公布“生产、销售”假劣药相关违法事例。

7月14日,重庆药监局发文显示,重庆一公司销售的批“柴胡”,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样,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。依据相关规定,相关部门认定批次药品“柴胡”为劣药,并没收违法所得。

7月1日,新安晚报报道称,芜湖警方侦破一起跨省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,涉案假药数量多万瓶,金额达余万元。

据了解,犯罪嫌疑人利用注册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掩护,在未取得“浓替硝唑含漱液”生产资质和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,从网上购买原料,租用农村简易民房,聘请附近村民抽取地下水进行调配灌装。

6月1日,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表示,某药企因“未按照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要求组织生产、销售中药饮片”,违反了相关规定,被处以罚款60万元,并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,相关法定代表人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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